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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之管辖常见问题

日期:2023-03-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之管辖常见问题

2018年以来,北京法院不断探索完善国际商事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司法协助类案件。2018年以来,已审理涉外一审商事案件六千余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三千余件,涉及世界主要经济体和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2021年,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和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先后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北京法院依托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和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为“五子”联动发展新格局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北京法院尤其是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哪些?如何确定纠纷是否属于涉外商事案件?相关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提交哪些材料?司法协助案件有哪些特殊程序?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诉讼权利,我们将以连载问答的形式就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相关问题以及所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梳理并解答,以指引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

本期解答的是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常见问题。

1、如何确定纠纷是否属于涉外商事案件?

解答:司法实践中主要从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三个要素判断是否为涉外案件。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在确定案件是否为涉外案件后,还需要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商事案件,按照北京法院的审判实践,商事案件的范围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由商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案件为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

综合而言,涉外商事案件应当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并由商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

2、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解答: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案件管辖的原则如下:

(1)协议管辖优先,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2)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协议管辖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上述管辖原则,若管辖连接点位于北京的,则可以选择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解答: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案件管辖的原则如下:

(1)协议管辖优先,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2)若不存在协议管辖的,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上述管辖原则,若管辖连接点位于北京的,则可以选择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4、不能协议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解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协议外国法院管辖,案件类型包括不动产纠纷、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上述案件类型不能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是可以协议选择仲裁。

5、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

解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若上述地点有位于北京的,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申请?

解答: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结合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

7、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者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申请?

解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者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因此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在北京的,申请人即可向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申请?

解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因此,上述管辖连接点在北京的,申请人即可向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9、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申请?

解答: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的当事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的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规定的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提出。

因此,上述管辖连接点在北京的,申请人即可向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以上是我们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一步北京法院将进一步坚持首善标准,严格规范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不断提升涉外司法质效,为创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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