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时约定有效地域管辖和“超标”级别管辖的,可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管辖法院——周某贤、何某玲为与被上诉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考虑地域管辖,包括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情形,是否属于协议管辖情形,法律是否对管辖法院有特殊规定等;其次考虑级别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法律知识所限,管辖协议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同时也约定了级别管辖。对此,考虑到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无法预见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和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超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标准,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辖终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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