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夫妻一方为配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否能够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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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配偶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时,仅能证明该方对其配偶举债的行为知情,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无法推断出夫妻双方具有共同还债的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据此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许长福与姚群、杭州灿瑞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5290号】
【争议焦点】为配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否能够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姚延中向许长福出具《退款计划书》,承诺由其向许长福退还涉案款8000万元及利息1040万元,金都公司姚群作为保证人在《退款计划书》中签字盖章。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姚群在《退款计划书》中明确作出的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竞思表示,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许长福主张姚群在《退款计划书》"担保保证人”处签字的行为,应认定姚群具有与姚延中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姚群仅是在《退款计划书》担保保证人“处签字,其作为姚延中配偶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行为并不能当然推定姚群具有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该签字行为仅能证明姚群对其配偶举债的行为知情,但知情并不等于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姚群作出的仅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而非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此种签字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许长福认为姚群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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