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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返还“彩礼”案件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一
返还彩礼的条件
【审查要点】
1. 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是否共同生活;
3. 若彩礼系婚前给付,此给付行为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注意事项】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仅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二
返还彩礼的范围
【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1. 金钱与实物均为“彩礼”的表现形式。
2. 已用于筹备婚礼或共同生活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围。
3.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给对方的小额赠与,属于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
【规范指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注意事项】
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认定返还彩礼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三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审查要点】
给付彩礼的一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返还彩礼的,以支持其请求为原则。下列情形可视为例外:
1. 如果一方给付彩礼完全基于自愿,而非迫于社会压力或出于当地习俗,应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
2. 虽未登记结婚,但彩礼被男女双方共同消费的,或虽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彩礼在共同生活中被正常消费、毁损的,不予返还。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四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审查要点】
双方之间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存在被撤销、无效的情形以及双方有否共同生活的经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典型案例】
郭某诉吕某离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裁判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嵩民初字第22号]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事项】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但若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如果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那么该婚姻有名无实,男方婚前给付女方彩礼的目的落空,如果嗣后离婚,女方有义务将彩礼返还给男方。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五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审查要点】
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但应从严掌握对“生活困难”的审查标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典型案例】
韩某诉齐某某返还彩礼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1日第5版[裁判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7)南民一终字第288号]
裁判要旨:男女按当地习俗与女方缔结婚约、给付彩礼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与他人结婚,而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女方应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注意事项】
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把握尺度,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的内容加以判断。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应以离婚为条件,对于不要求离婚而仅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六
同居关系中彩礼的返还问题
【审查要点】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构成同居。同居前给付的财产虽属赠与,但系以结婚为目的。结婚不能实现的,应返还给付的彩礼。至于返还数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进行判断。
【注意事项】
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七
诉讼时效问题
【审查要点】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注意事项】
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进行主张,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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