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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给付彩礼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但如果结婚后想要回彩礼,首先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的话,就可以进行退还。
但如果双方存在不同的意见的话,那么必须是符合相关条件才能够退回。那么,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呢?
案例分析
小吴(女)和小王(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二人经过短暂相处,便坠入爱河,不久便登记领证。结婚时小吴为了充面子,向小王索要巨额彩礼,小王为了能娶到小吴,向周围亲戚朋友借了不少钱,凑足了彩礼,顺利迎娶了小吴。
婚后,因借钱支付彩礼已经造成了小王的家庭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小王的亲戚朋友多次催促小王尽快还钱,但彩礼已经给了小吴,小王没办法偿还借款,便和小吴说了实话,请求小吴归还彩礼。
小吴无法接受提出离婚,小王能否主张要回彩礼?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一种情况,名义上没有正式的结婚登记,私下办酒席,被认定为结婚,男方有权向女方申请要回彩礼;
第二种情况,男女双方虽然登记,但实际上未生活在一起,若是女方带着彩礼钱走了,男方在提出离婚的基础上,就可以申请要回彩礼;
第三种情况,为结婚凑够了彩礼钱,男方负债累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提出离婚的基础上,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彩礼钱。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彩礼应返还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并未对其他情形的返还作出限制,也就是说,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外,还有其他的情形也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和返还金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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