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返还“彩礼”的抗辩审查
(一)
对解除婚约过错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确定彩礼是否应予返还,不考虑因何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只要双方婚约解除,给付的彩礼就应返还。因此,当事人以对方提出解除婚约进行抗辩,拒绝返还财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彩礼返还的数额上,应酌情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
【注意事项】
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应否返还、应返还的彩礼数额上应区分判断。在彩礼返还的数额上,应考虑婚姻缔结过程中索要彩礼与赠送彩礼以及解除婚约过错等情形,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二)
对“彩礼”性质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彩礼的法律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应适用民法关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即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2. 对给付彩礼的行为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加以区别。 “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是一种违法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注意事项】
对于彩礼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理由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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