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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 彩礼

离婚时女方是否可要求男方返还嫁妆?

日期:2023-04-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诗经·卫风·氓》有云:“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说明至少在春秋时期,先民就有了出嫁女儿时陪赠相关财物的风俗。从古至今,女方父母一是为了出嫁女儿时稍显家族排面,二是为了让女儿在夫家顺利开始新的生活,在嫁女时他们往往都会赠送各种生活用品或货币以作陪嫁(俗称“嫁妆”)。古时,女方父母为女儿准备的嫁妆,小到手帕、马桶,大到床具、衣柜;今时,常见的嫁妆包括金银首饰、房、车、现金以及冰箱、彩电等家常用品。但长期以来,诸如此类“嫁妆”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都是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那么离婚时,女方是否可要求男方返回嫁妆?本文将从“嫁妆”所有权的司法认定情况以及要求返还的司法支持情况这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以飨各位读者朋友。

一、嫁妆所有权归属的司法认定情况

(一)尊重民间习俗,认定为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目前我国法律对“嫁妆”没有明确的性质界定,即“嫁妆”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多数法院依据民间风俗习惯解释,认为嫁妆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的个人赠与,而非赠与夫妻双方。则“女方的嫁妆”应被解释在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第1款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范围内。具体参考案例:孙树文、龙德连同居关系纠纷案[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7民终361号]、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660号]、马某某诉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57号]。

即便女方在结婚登记后购置的嫁妆,有的法院也优先尊重民俗,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作为结婚的标志,进而认定该嫁妆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具体参考案例:李某1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郯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2民初1778号]、史某甲与戚某离婚纠纷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228号]。

(二)以嫁妆的赠与是否在结婚登记前发生进行认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的规定,即夫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多数法院认为,“嫁妆”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如嫁妆的赠与时间发生在婚姻登记前,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若嫁妆的赠与时间在婚姻登记后,女方家若未明确仅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该观点为司法实践中的通说观点。具体参考案例: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2民终447号]、李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开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3民初1430号]、卢某2卢某1与罗某2罗某1婚约财产纠纷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渝0240民初1202号]。

有的法院还进一步认为,嫁妆的赠与时间先于结婚登记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若是日常家用产品嫁妆,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参考案例: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婺源县人民法院(2015)婺民一初字第1号]、孙某1、成某离婚纠纷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2民终1350号]。但如果是现金嫁妆,鉴于金钱种类物的特性,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所使用开支,该笔款项实际已与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即在婚后已经由女方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参考案例:李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912号]。

(三)结合当地风俗与女方收取的彩礼情况等综合认定

通说认为,结婚登记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除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是,鉴于实际婚俗中存在举办习俗婚礼时间与登记结婚时间的顺序颠倒现象,以及女方父母陪嫁的物品多数由男方彩礼或礼金购买,且大多为耐用消费品,而非专属于女方的个人生活用品,通常结婚多年经共同使用后价值极易耗损。因此,有的法院认为不宜按前述一般规则认定嫁妆归属问题,应结合当地婚俗和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彩礼、聘金、嫁妆情况作综合认定嫁妆的归属。如在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01951号]中,法院以女方嫁妆系由男方所出礼金购置,又考虑到该嫁妆的占有、使用情况,确定现存在男方处的女方陪嫁物品归于男方所有,但男方应按财产价值给予女方一些补偿。

结合各地区法院对嫁妆归属认定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应区分赠与时间、财产属性等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在我国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没办理结婚登记,只能算同居关系,即婚姻关系的建立以登记之日起算。因此,在无约定时,判断嫁妆到底是属于女方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则看该嫁妆赠与所发生的时间。若发生于结婚登记之前,毫无疑问,嫁妆归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发生于结婚登记之后,需依据嫁妆类型作进一步判断。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项链、手镯等金银首饰之类的,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属于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房产、车辆等通常需要进行物权公示的大额财产。女方父母为使出嫁后的女儿所住所行便利,在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女方父母会赠送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此时必然包含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但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或基于某些原因单独登记在男方的名下,视为女方父母以实际行为表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些日常家用产品,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等物件,因女方父母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主要是为了供新婚夫妻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而且实践中双方都享受到了该类赠与物所提供的便利服务,若女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个人,则这类物件应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返还嫁妆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嫁妆归于女方所有的情况下,女方必然有权要求男方返还嫁妆。但从相关案件的判决内容来看,这种法定权利能否得到支持还要视情况而定。若女方要求返还的嫁妆实物现存,且女方能提供该嫁妆现存于男方处的证据,则法院普遍予以支持。若嫁妆实物已灭失或女方举证不能,则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参考案例:王轻轻与田中飞返还原物纠纷案[永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481民初5945号]、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133号]。尤其是现金嫁妆,女方在举证时很难证明在结婚多年后仍然存在,法院予以支持的可能性便更小。但若男方自认有该嫁妆的,法院虽然无法要求男方返还该嫁妆,但会要求男方折价赔偿。即女方虽无法提供嫁妆的现存证据,如男方当庭自认或取得男方承认嫁妆存在的证据,女方也能得到些许补偿。具体参考案例:王小英与蒙领返还原物纠纷[乐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8民初328号]。

在嫁妆现存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却也不予支持返还。理由为若现存的嫁妆价值已大大耗损,或成了维持生活家居的必需品,除了专属于女方的个人生活物品仍属女方个人财产,其他的不宜归还。具体参考案例:张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3210号]。如果法院认定嫁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面临的是嫁妆如何分割问题,笔者在此不再展开论述。

三、律师建议

婚姻是很美好的事情,值得我们所有人去追求、保护和维系。但是,现实中却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离婚或婚约财产纠纷,若要避免双方在离婚时因陪送嫁妆所引发的纠纷,对于在家庭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来说,应注意如下事项:

(1)娘家陪送嫁妆最好在婚姻登记前(即双方领证前)。若是在婚姻登记后陪送嫁妆,除了物权公示的财产,女方父母最好向新婚夫妻双方明确嫁妆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2)尽量避免大额的现金陪嫁。若真有大额现金陪嫁,建议单独存放于特定的一张银行卡内,且要避免男方现金存入,或在婚前设立家族信托,将陪嫁现金存放于家族信托中。因为现金的特性,容易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即使是在婚前陪嫁,婚后发生混同后也很难区分。

(3)保存好婚嫁时的嫁妆清单,在引发纠纷时,一一搜集该嫁妆现存证据。因为如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仍将会面临“要求嫁妆返还”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嫁妆不能决定婚姻的好坏,能保障婚姻的永远只有爱和责任,祝愿世间的伴侣都能天长地久,不会有嫁妆纷争之扰。

【作者:赵利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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