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在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同居生活期间日常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返还的彩礼款数额。
案件:沈某某、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号:(2021)辽民申57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申请人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应返还的彩礼款数额问题,原审法院在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同居生活期间日常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返还彩礼款数额,并无不当,沈某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