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明确表示对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明确其承担的还款责任为担保责任,亦未体现债务人的债务与其所承担的还款责任之间存在主从关系的,应当认定第三人的承诺为债务加入行为。
案件:江西某医院、江西某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4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林、江西某医院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时共同向赵某、王某全出具一份《承诺》,内容为:“陈某林欠赵某、王某全借款,其中有贰仟万元人民币,我及江西某医院曾多次承诺在本日之前还清。因种种原因我们没有履约,本人及江西某医院再次承诺:我们保证在2012年12月27日之前还清贰仟万元人民币给赵某、王某全;如有逾期,江西某医院愿意以自身所拥有的红谷滩某医院壹万贰仟平方米房屋以每月每平方米伍元的价格出租给赵某、王某全,租期贰拾年,绝不反悔;本人承诺上述壹万贰仟平方米为某医院高级病房楼;本人及江西某医院在还清上述贰仟万元人民币欠款前,每月按月息四分支付利息给赵某、王某全。陈某林对本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1月6日,江西某医院法定代表人何某时又在上述《承诺》上写明此款由江西某医院归还并签名。2017年6月16日,江西某医院、江西某医疗设备公司共同向赵某、王某全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陈某林欠赵某、王某全借款,其中有贰仟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江西某医院多次承诺还清赵某、王某全,由于我们资金紧张,多次违约,承诺人保证:上述贰仟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自2012年9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由此可知,江西某医院、江西某医疗设备公司所作的上述承诺明确表示对陈某林所欠债务中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明确其承担的还款责任为担保责任,亦未体现陈某林所欠债务与其所承担的还款责任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江西某医院、江西某医疗设备公司所作的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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