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系蓟州区侯家营镇某某村村民,与案外人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侯家营镇某某村委会与高某某等人签订《种植业承包合同书》,高某某等人取得某某村土地承包权,马某某与高某某在涉案地块栽植了杨树和槐树。2018年1月,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承包合同权益归女方所有”。2018年侯家营镇某某村修路,为保障道路施工,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责令某某村委会清除了马某某的部分槐树,树木损毁。马某某于2020年6月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出庭应诉情况】
蓟州区侯家营镇政府“一把”镇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讼,开庭前,认真听取了代理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本人数次赴现场查看,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庭审中,认真听取马某某诉讼请求,积极发表答辩意见,在法庭调解过程中,主动与马某某沟通协商,并代表镇政府作出和解意见,该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蓟州区法院强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有力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明了行政机关对化解矛盾的积极态度,赢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促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及换位思考,使得双方更加理性看待所争议的问题,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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