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垫资款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否支持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天山实业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垫资利息。但如果上述两份协议约定“补偿款”总额680万元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垫资款的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而不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的“补偿款”总额680万元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高出235万元,该高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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