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约定的垫资款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否支持

日期:2023-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约定的垫资款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否支持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天山实业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垫资利息。但如果上述两份协议约定“补偿款”总额680万元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垫资款的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而不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的“补偿款”总额680万元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高出235万元,该高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