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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日期:2023-11-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谢某诉四川某园林公司、第三人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本案明确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管理费的处理规则。首先,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如已被实际施工人取得,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建筑施工企业在明知挂靠人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借资质,存在明显过错,在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服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最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应移送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对管理费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本案警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系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配合,还有可能难以收回工程款。同时,本案亦警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借用本单位资质承包工程,即属违反建筑法的行为,不仅管理费依法得不到支持,如果借用资质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依法还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所收取的管理费与可能承担的巨大法律风险严重不成比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杜绝资质出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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