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巨额打赏主播,父母能否主张返还?
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擅自利用父母资金打赏网络主播的典型案例案。承办法官在案件受理后,详细核实涉案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充分分析案件裁量结果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对网络直播平台信誉的影响等因素后,以最大的诚意和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向当事人明示案件可能的裁量结果,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认可在网络打赏案件中强调直播平台审查监管的责任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裁判规则。
本案中,直播公司所体现出的担当精神值得肯定,同时案件处理结果也有利于网络直播平台反思自身社会责任,采取更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的非理性行为进行审查监管,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保障。根据《民法典》第19条、第145条、第157条,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打赏主播后,家长可在提供相关证据后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其中家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打赏行为由未成年人独立实施;二是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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