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主体合并问题上,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裁判要旨:
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主体合并的原因有:第一,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第二,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主体合并问题中,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案例文号:(2013)民二终字第102号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