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5053号
基本案情
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咨询公司)系沈阳当地一家小微民营企业。2019年6月,电力咨询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浑南农业局)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对沈阳市浑南区12个街道118个行政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通过无人机进行查访。随后,2019年7月电力咨询公司开始实施查访工作。工作成果编制成查访报告,逐期交付给浑南农业局,合计交付查访报告20份,浑南农业局已签收,未提出异议。
2019年12月6日,电力咨询公司与浑南农业局补签《查访合同》,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进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第三方查访,约定了查访范围、查访周期、查访目标、验收条件、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合同补签后,电力咨询公司向浑南农业局送达了《浑南区第三方查访组报价详细说明》,主要载明:人员车辆费用明细:1065400元,税金点9%,管理费3%,总计费用为1193248元。2019年末浑南农业局收到电力咨询公司开具的相应发票。浑南农业局拒绝付款,理由为: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双方未结算及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更不符合财政性资金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因此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浑南农业局支付服务费1125500元。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浑南农业局支付电力咨询公司服务费1125500元。一审宣判后,浑南农业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电力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电力咨询公司履行合同未完毕,未结算,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主张的数额与实际工作量不符,不能得到财政性资金认可的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不具备合同服务资质,服务无法达到标准;案涉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属于无效合同。
二审法院一是依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认定《查访合同》系电力咨询公司与浑南农业局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自愿达成,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是依法认定浑南农业局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查访报告的制作和交付属于分批次履行,如浑南农业局确对履行方式、履行内容及报告质量等提出异议,应当在首份报告交付后,及时对其关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大力度监督检查尚未履行的合同。但浑南农业局系在电力咨询公司全部合同履行完毕、所有报告交付近半年之久后,在电力咨询公司向其主张服务费时,其对电力咨询公司已完成查访的工作量及工作方法提出异议,实属勉为其难。浑南农业局以电力咨询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影响
本案是发生在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每件机关法人与企业的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均被广大民营企业家关注,都是营商环境是否改善的试金石。法院平等保护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权益,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彰显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能力,让各方投资者敢于投资,安心投资,乐于投资,勇于投资,服务和保障东北振兴、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首先明确案涉合同系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签订,在有大量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从而支持民营企业要求机关法人支付服务费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保护,有利于民营企业持续回笼欠款、维持造血能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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