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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杨某某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日期:2023-09-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媒体黑稿案:自媒体不应成为不当竞争的“黑枪手”——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杨某某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自媒体运营者通过自媒体发声需要基于客观事实,为获得流量以及流量变现发布虚假信息,会侵害他人名誉权。市场经营者利用自媒体进行网络宣传推广,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雇佣“黑枪手”发布“黑稿”,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向隐藏的“黑稿”产业链“亮剑”,让不良自媒体自食恶果,引导自媒体树立媒体公信,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二、基本案情

原告系国内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其将企业字号注册成为商标,并逐渐成为国内知名商标。

2018年7月15日,某微信公众号发表涉案文章。文章对2018年某市房地产开发商与原告间接控股企业洽谈某房地产项目分销一事进行叙述、分析、评价,并用原告的企业商标指代该企业。原告认为,该篇文章将原告的企业商标作为攻击对象,文中充斥着诸如“诈骗”“无耻”“贪婪”“抢劫”等带有强烈贬义、侮辱性质的言语,杜撰“打架”“抢客”等扰乱市场的虚假情形,系故意丑化、侮辱、贬损原告的企业声誉。此外,该文章发布于原告间接控股企业签订上述房地产项目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刚一发布,同行某企业便要求员工进行转发。原告怀疑涉案文章的发布及传播系竞争对手指使,意图制造原告的负面新闻影响签约。该自媒体的经营主体系杨某某,原告主张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余万元。

杨某某辩称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该微信公众号是其注册并使用,但涉案文章系帮朋友发布,文章并未特指原告;文章内容是在可容忍的范围内针对房地产行业发表的点评言论,属于陈述个人观点,并非辱骂、诽谤;该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小,涉案文章已经及时删除,并未对原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三、裁判要点

杨某某发布涉案文章使得原告名誉受损

涉案文章对原告间接控股企业从事的具体房地产项目分销业务进行负面评价,而又使用原告的企业商标指代该企业,因此涉案文章涉及原告的企业利益,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文章发表后,足以引起读者对原告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导致企业名誉受到损害。

杨某某发布涉案文章存在主观过错

杨某某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注册及实际使用人,应当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信息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杨某某拒绝透露发表涉案文章的真实用意,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涉案文章的内容,结合在案证据,对其真实目的进行认定。杨某某在原告间接控股企业签署房地产项目分销合同的前一日发布、传播涉案文章,直指该企业存在打压同行,欺骗客户等不正当行为,而无法证明信息来源,诋毁原告企业名誉、影响分销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目的十分明显。文中充斥着带有强烈贬义、侮辱性质的言语,已经超出合理批评、舆论监督的范畴,存在主观过错。

杨某某发布涉案文章使得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企业商标也代表着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价值关系到企业的利益,企业既享受优质品牌所带来的销售机会,也会因品牌危机对资产和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尽管涉案文章未直接影响原告间接控股企业的分销业务,但该文章经由自媒体广泛传播,使得相关消费者、供应商、媒体乃至社会公众获取对原告企业品牌的负面评价,给企业品牌的美誉度造成严重影响,对企业经营造成潜在经济损失。杨某某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裁判结果

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万元、合理开支4.1万元,共计2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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