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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某诉韩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日期:2023-09-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韩小某诉韩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韩某与妻子离婚时约定,家庭住房归儿子韩小某所有,但韩某及妻子在无住所前均有权居住。后案涉房屋被登记至韩小某名下,韩某与韩小某在该房屋内继续居住至今。韩某父子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约定韩某腾出韩小某名下案涉房屋,韩小某给韩某人民币三万余元等内容,但双方均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后韩小某起诉要求韩某搬出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本案韩某虽未因登记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但并不妨碍其在原有的唯一住房中居住生活。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在房屋已被过户到子女名下的情况下,关于父母是否仍有权在房屋内继续居住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来源、赠与人的居住情况等因素予以判断。本案中,韩小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来源于父母的赠与,父亲年迈并无其他住房居住时,不宜直接将老年人的居住行为定性为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否则与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递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案综合衡量各项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小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的典型案例。案涉房屋的权属系基于血缘关系的赠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父母在无住所前均有权居住,年迈父亲也长期在内居住并且无其他住所。本案判决在法律的尺度内,将道德的温度融入其中,结合房屋权属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做出了法理情兼备的裁判,彰显了崇尚孝德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递了用心守护“夕阳”的审判温情,对于劝导当事人崇尚家庭伦理,唤醒沉睡亲情,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引导作用,倡导家庭家风文明建设,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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