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莉申请认定王某军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基本案情
王某军因患脑梗昏迷住院,亟需用钱接受治疗。王某军生病前曾购买保险,在其昏迷期间保险到期。依照保险合同相关约定,需王某军本人持身份证件亲自取出收益。为及时拿到该笔收益用于王某军住院治疗,其姐王某莉与王某军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军配偶为监护人。法院了解情况后,迅速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王某军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军的精神状态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鉴定意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王某军身体状况,法院予以采信。王某军配偶身体健康,可以照顾王某军,且自愿担任王某军的监护人。法院判决:王某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某军的配偶为王某军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推动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王某军已年近七十,因患脑梗处于住院昏迷状态,生命危在旦夕,亟需用钱接受治疗,人民法院坚持“快速处理、高效办结”原则,迅速确定解决方案,开辟绿色通道,协调鉴定单位加快鉴定进度,高效推进案件进展,将通常需要至少一个月的行为能力鉴定时间大幅缩短。本案从立案、鉴定到审结,仅用时9天,以办案加速度提升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判决生效后,王某军的配偶作为监护人,顺利取出保险收益,及时为王某军进行了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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