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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09-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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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讨论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有人认为: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既然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作为担保债务履行方式之一的优先受偿权,当然可以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同时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应理解承包人一切合同权利均可以由实际施工人享有、行使。若实际施工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则明显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共谋侵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实际施工人,有背法律对实际施工人的倾斜保护主义。

然而,实际并非如此,倾向性的保护也是有限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仅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详细如下

二、最高院法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最高院认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施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院案例佐证

(一)案件名称

曹再兴、黄金荣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733号)

(二)基本案情

昌源公司(乙方,承包方)与富泰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昌源公司承包施工香榭景园3#、4#、5#、6#楼的建筑安装工程。

曹再兴与昌源公司龙岩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香榭景园3#、4某、5某、6某楼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为工程项目部实际管理责任人。

富泰公司因建设香榭景园项目需向建行新罗支行申请贷款,为配合办理贷款,昌源公司向银行承诺自愿放弃该项目工程价款受偿的优先权。

富泰公司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建行新罗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允建行新罗支行有权从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富泰公司所有的“香榭景园”项目的所得价款在4840万元整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曹再兴作为实际施工人也未收到工程款,也诉请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最高院判决

最高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系昌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富泰公司于2010年2月3日签订《协议书》承包涉案工程,而再审申请人曹再兴、黄金荣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非承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福建高院认为曹再兴、黄金荣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曹再兴、黄金荣的申请。

四、启示与思考

(一)《内部承包协议书》并不违法无效,但后果是构成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中,承包方为降低成本效益最大化,挂靠是最常见的手段。本案中承包人虽然与曹再兴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曹再兴为涉案工程的负责人,但又与其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采取项目管理内部承包责任制,承包人聘任曹再兴为该项目的实际管理负责人,履行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实行责任包干,自负盈亏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法院认定签订协议后的劳动者享有实际施工人地位。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哪些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1.勘察、设计、监理是否优先受偿权。

根据《施工解释(一)》第35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仅限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里的施工合同若作狭义解释则不包括前期的勘察设计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所以这里的承包人不包括设计方、勘察方和监理方。

但根据不同类型的总承包模式中,小编认为由于勘察设计费用或者监理费用的支付条款及时间与施工价款具有捆绑和牵连关系,应属于工程款的范畴,具体包括:

(1)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

(2)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模式: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是指管理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负责施工阶段的管理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的进度,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准备成本规划、成本估算和文件控制等,这也是在国际建筑业界通行的项目交付模式。

在EPCM模式下,业主提出投资的意图和要求后,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都交给所选中的一家管理公司(EPCM管理方)负责实施;由EPCM管理方根据业主的要求,为业主选择、推荐最适合的分包商来协助完成项目。

(3)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Design设计、Build建设)是指工程项目中由工程总承包方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全面负责总承包工程的成本、质量、进度、安全等,承包方承担从设计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部责任,业主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相关的协调与督促,并根据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的要求检查承包商在项目中的实施情况

2.分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可以将部分专业工程或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分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发包人与分包人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如在EPCM模式下分包人直接与发包人存在合同关系,就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由总承包方与分包人签订合同的模式下,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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