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取证的含义
当事人取证,指当事人为获得法院支持自身诉讼主张而向对方当事人或证人调查、收集和核实证据的活动。虽然我国法律也赋予了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但代理人并非证据收集的独立主体。且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授权,因此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本质上亦来源于当事人。
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一方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为诉讼结果而自发地承担证明责任,因证据不足或证据证明力低等原因易造成当事人的主张事实难以得到法院认定,故当事人为自身利益势必主动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52条、67条、68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行政诉讼法》第34条、37条、《民事证据规定》第1、2、3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皆规定了当事人取证的权利和范围。
(二)当事人取证的优势
当事人属纠纷主体,也属诉讼主体。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相较于律师及法院而言具有三大优势:
1、熟悉案情,有证据来源。当事人是纠纷制造者或纠纷受害者,对纠纷过程及产生的原因有深刻认识,且保存或经手证据材料,收集证据更为便利。
2、积极性高。证据收集状况直接关系案件裁判结果,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对胜诉的渴望,将穷尽证据收集手段收集证据。
3、克服法院调查取证的弊端。法院调查取证导致审判权与调查权于一身,法官取证易对案情“先入为主”,难以保证公平中立。而当事人调查取证既有利于案件查明,也有利于法院调查权与审判权的适当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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