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喜民,大连中院执行二庭三级法官助理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家在大连的小王最近遇到烦心事,由于债务人欠钱不还,自己只能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债务人还钱,但债务人以无钱还款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过一番调查后,小王发现债务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
现在问题来了,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吗?
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是大家普遍比较关注的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大连地区住房公积金执行的规定,进一步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本期法官说法,小编特意邀请大连中院执行二庭三级法官助理梁喜民,和大家谈一谈有关住房公积金在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问题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批复,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问题三: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
根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启用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线上”发起公积金冻结、解冻和续冻功能(试运行)的通知》,将大连地区住房公积金执行相关规范汇总如下:
1. 如何“查询”“冻结”“扣划”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办理此项业务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办理,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办理查询业务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介绍信;办理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业务的,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解冻、续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应到被冻结(解冻、续冻)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020年4月9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启用“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线上”发起公积金冻结、解冻和续冻功能(试运行),公积金系统支持“超额”和“轮候”冻结。“超额”冻结可续冻、可解冻,“轮候”冻结不可续冻、可解冻。
2. “扣划”需满足的条件
目前,扣划仍需采取“线下”方式实施(由两名工作人员前往办理,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相关业务均需前往缴存机构线下办理。
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六种情形。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离休、退休的;三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是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是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六是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具体提取(扣划)金额参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被执行人虽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但申请执行人为个人且已在市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划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意:扣划的金额不得超过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未来预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前扣划。
3. 不得“冻结”“扣划”的情形
如果被执行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的,人民法院暂不予冻结(扣划)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偿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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