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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妻信用卡消费 前夫被判“填平”损失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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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妻信用卡消费 前夫被判“填平”损失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杨月如,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离婚后,前夫依然使用前妻的多张信用卡,前妻还款后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得得利纠纷案,判决李某归还孙某3.9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

孙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至2017年期间,孙某申请了四张银行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给其丈夫李某使用。

2016年7月,李某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后,双方同意维持夫妻关系。

2017年3月,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符合离婚条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李某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准许孙某、李某离婚。

离婚后,信用卡仍由李某占有使用,孙某多次索要未果。

2019年9月,孙某将其中一张信用卡挂失后,李某将四张信用卡归还,其时四张信用卡上均有欠款,为孙某2019年8月、9月消费,共计3.9万余元。

孙某为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还清了信用卡债务。

之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代偿款及利息。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信用卡属于与原告身份相挂钩的个人物品,原、被告于2018年6月解除夫妻关系后,被告应当将案涉信用卡及时归还原告。案涉信用卡债务产生于2019年8、9月份,系原、被告离婚之后发生的,故属于被告李某的个人消费行为,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因案涉信用卡是以原告身份申请的,为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原告代为偿还了上述信用卡债,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对于银行卡等证件,应妥善保管,丧失占有的应及时挂失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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