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单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廖莉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5月19日,借款人崔某在与配偶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出借人江某借款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江某出具借条。在崔某未按约还款后,江某将崔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借款人崔某配偶的王某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出借人江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江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其要求王某某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海门法院判决被告崔某归还原告江某10万元借款,驳回对王某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
该案例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衡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资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衡量:一是借款是否是夫妻双方合意;二是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日常生活中,鉴于借款行为错综复杂,事后举证也较为困难。若出借人未坚持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客观上会加重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难度。为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但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的现象发生,出借人若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让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在借条等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夫妻债务共债共签,避免日后引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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