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公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小王和小玲原是夫妻关系,后双方因经济问题争吵不断,小玲还屡次遭受家暴,故向法院起诉离婚,吴中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母亲小玲抚养。离婚诉讼期间,小王的父亲老王转账给小王6万元购车,小王在离婚诉讼中确认这6万元是父亲给其的购车款。
今年7月,老王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6万元是小王和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给小夫妻用于购车的,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6万元。同时,老王提交小王出具的写有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的借条一份,载明小王向老王借款6万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6年6个月,于2021年4月30日归还本息等,但借条上无小玲签名。当法院询问老王该借条形成时间时,老王先后给出“2014年12月书写”、“2020年12月书写”两种年份相差很大、前后相互矛盾的陈述。
小玲辩称,老王和小王父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且在老王所述“借款”发生时,自己与小王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对“借款”毫不知情。本起诉讼明显是老王和小王父子二人串通发起的恶意诉讼,其不承担还款责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和小王是父子关系,2014年11月,老王向其子转账6万元时,小王与小玲处于诉讼离婚期间。此时,该6万元转账是否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基于老王与小王系父子关系这一特殊亲属身份关系应从严审查把握。按照常理和中国传统文化,父辈基于亲情关怀给予晚辈一定的经济支持较为常见,也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但应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和证明。本案中,小王在离婚诉讼时已明确涉讼6万元是父亲老王给其的,可见小王已表明涉讼款项并非借贷,且经法院调阅小王和小玲的离婚案件笔录反映,小王在与小玲的离婚诉讼中从未提及和主张过涉讼的6万元是向父亲举债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在本案中,父子二人共同主张涉讼款项为借款,小王的反言只能反映父子二人之间所谓的“借贷”违背基本事实。结合老王对借条形成时间年份矛盾的陈述,法院依法认定老王与小王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老王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信原则。综上,老王基于借贷关系要求小王、小玲共同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被告小王自认与父亲老王之间的借款,因其与老王之间并无实质争议,可自行向老王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据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近年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目的而负债的现象日趋普遍,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多样。在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关系濒危的时,一方为获取利益而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此种行为不但不能达到在得到更多利益的目的,反而可能受到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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