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帮开“淘宝店” 收钱爽约被状告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杨月如,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以帮忙开“淘宝店”为由,骗取对方信用卡、花呗等16万余元。8月9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赵某归还孙某14万元、赵某与其妻子李某向孙某给付12000元。
2020年8月,赵某声称可帮孙某在淘宝上开一家店铺,并助其运营,并以此为由向孙某索要运营资金。因孙某身上没有那么多现金,遂将自己名下的部分信用卡及支付宝密码等交由赵某保管和使用。赵某拿到孙某的信用卡半小时后,孙某就收到刷卡50000元的信息。
一段时间后,孙某老公在网上查询不到赵某所称的淘宝店铺,就找到赵某家,要求赵某归还所用资金。经双方对账,赵某共花费了16万元。2020年10月,赵某向孙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并在下方欠款人处签字确认。欠条打下后,赵某陆陆续续归还了部分欠款,剩余15.2万元未能归还,遂引发诉讼。
经调查,赵某拿孙某信用卡支付了其购买的一辆小型轿车首付款12000元,并登记在赵某妻子李某名下。
庭审中,赵某妻子李某辩称,欠条是赵某所写,其不清楚赵某与孙某之间的事,车子是赵某在二手车行买的,也是赵某在使用。车子首付款12000元是孙某支付的,其自认。但其余的钱其不知情也没用到,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孙某提供的欠条、银行信用卡流水明细、支付宝账单及陈述,可以认定赵某以帮原告开设淘宝店并帮原告运营等为由,使用原告资金的事实。现赵某为原告开设店铺并未成功,理应向原告返还所占用的资金,赵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清楚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意思。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赵某归还孙某14万元、赵某与其妻子李某向孙某给付12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关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赵某向孙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发生在赵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但欠条内容中明确该债务系赵某帮孙某开设淘宝店运营所用,且孙某并未举证证明该15万余元全部用于赵某、李某两人夫妻日常生活,仅提供证据证明赵某适用其中12000元购买轿车一辆并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对此亦予以认可,故赵某所负债务中仅有12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余为赵某个人债务。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银行卡、身份证、信用卡等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的重要物品要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个人信用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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