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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考虑哪些因素?

日期:2023-04-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哪些情形下会被限制消费?

《限高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通常而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即有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考虑哪些因素?

《限高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6条指出,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不仅要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拒不执行的行为,也要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和执行程序中已控制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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