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如何救济?

日期:2023-04-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如何救济?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8条“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条款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当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官书面提出纠正申请,执行法官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