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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异议

同时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如何审查?

日期:2023-04-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时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如何审查?

原创 王欢 强制执行实务指导,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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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实践中,基于“案外人”非专业性和案件的复杂性,有时会出现异议人同时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况,即为“异议竞合”。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依据的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二百二十五条,两者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指向对象和目的、救济程序设置都不尽相同。那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实际上,两种异议是两种情况,异议人本可以分别单独提出异议,但因为当事人均相同,异议人就提交了一份异议申请,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法院就应该一并审查。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异议复议规定》)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针对《异议复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况,法院如何出具裁定书:

综上,两种异议均是与实体权利有关的,按照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即只需对是否排除执行进行审查,因为是否排除执行就决定了执行行为是否违法。

而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同时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就应当分别审查。但是因为两种异议的救济途径完全不同,执行行为异议救济途径为复议,案外人异议的救济途径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所以裁定书怎么表述呢?

在一个裁定书中表述裁决结果和救济途径容易混乱,容易出现不明确而当事人选择错误救济途径的可能,且如当事人只选择对部分裁决结果救济容易出现裁定书部分生效的情况。

最好的方式就是法院对不同的异议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审查时对理由和请求进行区分,对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分别出具不同的裁定即一案双裁定或多裁定,写明不同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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