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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异议

父亲名下车辆被执行,儿子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公开听证吗

日期:2021-01-28 来源:— 作者:—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亲名下车辆被执行,儿子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公开听证吗

因被告人老王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老李经济损失九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法院查封并扣押了老王名下涉案车辆。法院一查封,老王的儿子小王着急了,赶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措施,并解除查封。“这车是我用我爸的名义分期购买的,两年前我就取得了所有权,只是一直没办过户而已”。小王说道,“这事儿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已经确认了,你看,买车的分期还款电子回单、车辆维修保险凭证都在我手里。”

问题一:哪些情形下,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需要公开听证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外人异议案件中,应当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在民事案外人异议案件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裁量决定是否启动公开听证程序。

公开听证程序启动与否通常考量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案件性质。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规定公开听证程序,是因为在刑事裁判未重点对涉案财产、财产刑以及经济赔偿指向的财产范围及权属作出认定时,公开听证程序能为当事人提供举证、质证、辩论等充分的程序保障。二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对于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的,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的过程中,并不必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只有在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时,才需要进行公开听证,便于案件当事人举证、辩论等。

问题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会启动听证程序吗?
在保护刑事诉讼中案外人的民商事权益时,一项特别重要的要求便是保证其合法财产不被不当处置。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满足案外人异议主体性质和异议请求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责任部分的执行,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单独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主张。

此外,还要综合案情和整体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在非经公开听证也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必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换言之,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处置案外人异议,对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刑、非刑罚执行措施以及判处“继续追缴”之外的执行,并不必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

问题三:本案中,小王提起案外人异议能获得支持吗?

回到本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另案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涉案车辆归属以及小王履行分期还款等证据材料,认为在不需要老李、小王、老王召开听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老王名下的车辆实际上为小王所有,因此作出裁定:小王异议成立,中止对老王名下涉案车辆的执行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小王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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