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外人能否基于实体权利而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
裁判要旨
虽然法院对案涉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能否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案外人系基于对案涉房屋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作出裁定。原审法院认为该案外人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张宏伟、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复9号】
争议焦点
案外人能否基于实体权利而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虽然黑龙江高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能否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案外人张宏伟系基于对案涉房屋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作出裁定。黑龙江高院认为张宏伟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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