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违反独家条款 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盛熹 何逸,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人无信而不立”,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签订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店女装模特违约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
张某经营一家女装网络店铺,2019年7月22日,张某与模特潘某签订《平面摄影合同书》一份,约定潘某为张某提供服装平面拍摄、直播、后期照片处理等相关拍摄工作,合同还约定了“模特独家条款”,即合作期间潘某不允许给其他店铺以及其他电商平台拍摄女装女士精品类目的平面图,不限制潘某为其他公司拍摄包包香水或化妆品等非女装类目的拍摄。如一方中途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则应赔偿另一方2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潘某为张某提供女装照片拍摄服务。2020年5月底,潘某以身体原因为由,与张某协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张某要求潘某配合拍摄至其找到合适的模特,潘某以已接了别家的拍摄工作为由予以推辞。2020年6月,张某发现其他网络店铺出现潘某作为女装模特的平面图,对部分照片进行了证据保全并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承担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7.5万元。
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合同已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张某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因合同提前解除需另外寻找模特,实际损失7.5万元。潘某认为即便存在违约情形,张某主张违约金20万元过高,同时指出张某拖欠其劳务报酬5.77万元,向法院提出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明确约定潘某不得给其他店铺以及其他电商平台拍摄女装女士精品类目的平面图,潘某存在违约情形,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违约金。因本案实际损失张某主张为7.5万元,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为实际损失的1.3倍,为9.75万元。张某应支付潘某劳动报酬5.77万元,该款与违约金相抵扣。最终,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潘某支付张某违约金3.9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签订合同应当更加谨慎,提高契约精神。“模特独家条款”看似限制主体自由,但既属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又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中既然有约在先,双方就应当严格遵守。此外,在与本案“平面摄影合同”相类似的“演出经纪合同”等“流量经济”合同中常见对模特、艺人约定宽泛而高额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过高于实际损害,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