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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运营与平台“散伙” 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直播带货运营与平台“散伙” 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袁媛 王焕,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21年11月,曹某与案外人侯某约定,由侯某用某服饰商行的名义在抖音平台开设账号用于直播卖货,曹某负责运营,曹某享有50%提成,初始发放底薪1万元/月,盈利后不再发放底薪。曹某招用主播、副播各一名,主播、副播的底薪1万元/月由某服饰商行发放,二人的提成自曹某的50%提成中计取。直播地点、直播设备由某服饰商行提供,对于是否直播、何时直播、直播时长、直播内容、产品定价等均由曹某决定。自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13日共计直播6次,直播总时长8小时46分钟。2021年11月15日,侯某通知停播。直播账号内最后一条短视频的发送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后曹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服饰商行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等。

常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商谈的合作方式系按照利润分成,只是在尚未盈利时需要支付1万元底薪,曹某获取的收入更多依赖于直播销量。在工作过程中,某服饰商行提供工作地点、直播设备、直播账号,但关于播与不播、直播时间、时长、直播内容、产品定价等均由曹某决定,主播、副播系曹某招用,主播、副播的提成也系从曹某的利润分成中获取,某服饰商行亦不对其进行考勤,即某服饰商行虽对曹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但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并非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约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判决被告某服饰商行支付原告曹某工资,该判决现已生效并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度变革,同时,灵活多元的新就业形态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选择。在人社部等八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本案中,用工主体对从业者并未达到控制与支配的程度,从业者劳动的自主性、独立性比从属性更为显著,故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本案对于新业态法律关系的界定、合理平衡从业者与合作方的利益诉求、促进新就业形态良好有序发展进行了新的有益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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