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赠予情人房产 法院认定赠与无效
作者:金湖县人民法院 丁文静,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张某与乙某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最终因父母的不同意而不能结合,自此双方也各自成立家庭,互无联系。一次聚会中两人相遇,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得知乙某居住的是廉租房,张某主动提出要赠与被告乙某房产,通过中介以乙某的名义订购一套房屋,并缴纳房屋的首付款145000元,所购房屋登记在被告乙某名下,承诺房贷也由张某本人偿还。张某之妻刘某发现此事后,诉至法院主张追回已付购房款,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张某为被告乙某购房的行为是否有效?其妻子刘某能否全额追回已付购房款?
第一种意见:张某为被告乙某购房的行为是赠予行为。判断赠与是否有效,要看赠与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为乙某购买房产是基于过去的感情,其行为属于自愿,不存在任何的胁迫、欺诈,乙某也愿意接受,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房产已经登记在乙某名下,房屋也已经交付,赠与的标的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赠与合同有效,张某之妻刘某要求返还所赠购房款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刘某的丈夫张某擅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即使是正常赠与也是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大额资金的赠与事后如果没有经过刘某追认,在法律上也是不生效的,应予撤销并全额返还。而张某为其情人乙某购买房屋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更严重侵犯了其妻子刘某的财产权利,因此刘某有权主张追回购房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理解为: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均有权单独作出处理行为,即均有权处理财产;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处理重大财产时,均需要尊重对方意见。本案中,张某违背社会道德与乙某发生婚外情并赠予其房屋,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刘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刘某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又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法定的共同公有制,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因此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近年来,因婚外情导致的财产纠纷案件有逐步增加的趋势。“第三者”的介入,不仅危害夫妻之间感情,还会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及时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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