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可以做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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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指的是能够证明遗嘱系由遗嘱人本人所订立,且该遗嘱的内容能够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在除自书遗嘱外的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中都必须有见证人的参与,公证人员实质上也属于见证人的一种,只是公证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有更高的要求。遗嘱是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证人的见证对遗嘱的效力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禁止下列三类人做遗嘱见证人,如果邀请这三类人做遗嘱见证人,相应的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就这一问题,下面编者将结合案例进行解释说明。
一、法律禁止的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这是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完全以及自然人自身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的角度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进行限制。
第一,只有自然人才能够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是见证人通过自己亲身的感知来证明遗嘱真实性、有效性的行为,法人等法律拟制的人不具有这种感知能力,故其也就不具有作为见证人的资格。
第二,以自然人的精神健康状况以及智力发育情况为标准,自然人可以分为三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三类人员中,前两类人员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均受到法律一定的限制,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其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三,法律做出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规定“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见证遗嘱的能力属于事实上的判断,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例如,在订立代书遗嘱时,不识字的人员、盲人、耳朵失聪的人员即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更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时,耳朵失聪者也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不通晓遗嘱人所使用的语言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人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
(二)遗嘱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这是从见证人与遗嘱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角度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限制。
这里规定的“继承人”应该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只要是遗嘱人的继承人,就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受遗赠人是遗嘱的受益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其不正当地影响遗嘱人表达真实意愿,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在继承发生后其他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在此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故规定受遗赠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是为了防止继承人、受遗赠人通过他人来影响遗嘱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为了保证遗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规定将这类人员也排除在见证人范围之外。
二、相关案例
被继承人屠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因遗产房屋子女间发生纠纷,庭审过程中,被继承人的长子、次子提供被继承人代书遗嘱一份,上书:“屠某某、何某某夫妇对现有居住的房屋三间半在以前立遗嘱给了屠某某,因近几年于桂春和屠某某对屠某某和何某某夫妇不好也不说话 。屠某某、何某某夫妇现当着各位的面废除以前把房屋二间半给屠某某的遗嘱,等我们俩百年之后,把房屋三间半给屠守华和屠守强,此遗嘱一式两份,屠守华、屠守强各一份”。立遗嘱人“屠某某、何某某”,在场人“屠英,屠美”,执笔人“吴某某”,立遗嘱人姓名为执笔人吴某某代写,遗嘱上按有各人手印,日期为“2003年正月初六”。
对该遗嘱效力,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在被告提交的代书遗嘱中,见证人屠英、屠美为继承人(屠英、屠美分别为被继承人屠某某、何某某夫妇之女),遗嘱人签名系由吴某某(吴某某为二被告的外甥女婿)代签,其与二被告系亲属,故被告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法院不予认定。法院据此依法做出了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少民终字第4864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见证人为被继承人女儿,也属于继承人,即使被继承人将财产留给见证人外的其他继承人,但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属无效遗嘱。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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