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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同事可以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吗

日期:2022-10-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人的同事可以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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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的父亲于去年去世,留有一份代书遗嘱。但是当刘先生拿出来要求其他兄弟、姐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时候,其他兄弟、姐妹提出了质疑,最后双方起诉到了法院。

让我们来看看事情的大概:

2019年刘先生的父亲夏先生希望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百年后可以让自己的大儿子刘先生继承,因为大儿子照顾自己最多。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也为了给大儿子刘先生一个保障,就想到了要提前立好遗嘱。但是到真的立遗嘱的时候,为了图省力,当时找了刘先生的同事小王、小李做了见证人。

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的同事是否能做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又根据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就涉及到对于利害关系人如何界定的问题了:实践中继承人的配偶、继承人的近亲属,肯定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也会认定为有利害关系。这些都没什么争议,但是同事算不算有利害关系呢?

对于这个问题,两审法院也有分歧:一审法院认为,同事的范围很广,仅凭同事关系没有其他证据就认为有利害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判遗嘱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最后判遗嘱无效。

浙库有话说:

继承人的同事、同学这类身份还是很容易发生争议的,案情不同、法官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比如也见到过继承人的同学做见证人被判无效的遗嘱,所以安全起见在挑选遗嘱见证人的时候,要尽量避开这类与受益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以免遗嘱不符合见证人的身份不合格而被认定无效。

订立遗嘱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能因为省力、省时、省钱而草率为之。老年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订立遗嘱,避免出现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被认为无效的情形。对于见证人的选择尤为慎重,应避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

总而言之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机构去做,方能做好财富的传承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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