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氏锁城”侵了“王文锁城”的权?
作者:何庆华 徐婷婷 魏国君,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王文锁城公司以生产保险锁为业,为其商品注册了“王文锁城”商标,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2018年,王文锁城公司发现有家“秀山县王氏锁城批发部”,其门店招牌“王氏锁城”与“王文锁城”商标相近,王文锁城公司认为秀山县王氏锁城批发部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秀山县王氏锁城批发部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王文锁城公司:你们的门店招牌“王氏锁城”与我们的商标“王文锁城”高度雷同,构成侵权。
王氏锁城批发部:你们的商标2011年刚注册,我们的门店招牌从2005年开始就使用了,况且,我和我妻子都姓王,我家的批发部叫“王氏锁城”有问题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亦属于“在先权利”的范围,个体工商户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在一定区域内享有独占使用权,但其使用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名称与商标同属于商业标志,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若不当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进而侵犯商标专用权。
结合本案
结合本案,秀山县王氏锁城批发部在王文锁城公司取得“王文锁城”注册商标前,已将“秀山县王氏锁城批发部”作为其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登记,其依法享有相应的名称使用权。秀山县王氏锁城批发部举示的证据显示,经营者与其妻子均姓王,其将夫妻二人的姓氏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具有合理性,没有证据表明经营者有攀附的意图。秀山县王氏锁城批发部并未将“王氏锁城”标志用于销售的锁具上,消费者难以将批发部销售的产品与王文锁城公司建立稳定联系,客观上没有产生混淆的后果。
另外,个体工商户全称为“秀山县王氏锁城批发部”,“秀山县”属于行政区划、“王氏”属于字号、“锁城”属于行业、“批发部”属于组织形式,秀山县王氏锁城批发部的门店招牌保留了“字号”和“行业”,并未突出使用字号,属于合理使用。
法官点评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分不同市场经营主体的重要标志,企业名称与商标同属商业标志,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实践中,由于商标注册与工商名称登记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因时间或程序在先而获得的企业名称,容易出现字号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引发消费者混淆,产生利益冲突,商标法领域的在先权利原则,旨在解决权利冲突,平衡各方利益。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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