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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受害人同意或者受害人自负风险是否可以作为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

日期:2012-04-21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08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财产施加某种损害。其构成要件是:

1.受害人明确做出了同意对其实施加害的意思表示,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

2.同意加害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且不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围。

“自甘风险”又称为“自愿承受危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其构成要件是:

1.受害人做出了自愿承受危险的意思表示,通常是将自己置于可能性的危险状况之下;

2.这种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不是社会善良风俗所反对的,且此种危险通常被社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以避免的。比如,在一些拳击、足球等冲撞性明显的体育运动中,行为人明知在这些活动中身体有可能受到伤害仍然继续参与,说明其是自愿承担损害的后果,所以,通行的惯例是在体育赛事或者学校竞技性体育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的,除非是安全设施本身有质量问题或者有人恶意致他人损伤,一般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二者作为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受害人同意和自担风险是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是侵权也不存在免责;

二是受害人同意和自担风险情况比较复杂,由司法实践根据个案的情况确定被告方的责任比较妥当;

三是在受害人同意或者自担风险的情况下,被告方要不要承担责任还是看其有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过错的不承担,并不是说只要是受害人同意或者自甘风险,受害人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既然已将过错作为承担责任原则,因此没有必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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