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首先,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受害人故意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其次,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也可以受害人故意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
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三项免责情形,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虽然没有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免责情形,但从一般逻辑推论,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缺陷,并且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当然应当免除生产者的责任。例如,手机生产商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警示“手机电池不能用火烧烤”,如果使用者故意违反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警示,拿手机电池在火上烤,电池爆炸造成其损害,生产者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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