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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嘱真实性前后陈述不一,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日期:2022-08-22 来源:- 作者:-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遗嘱真实性前后陈述不一,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杜明与冯一生有一子一女,即杜军、杜丹。杜明于2005年去世,冯一于2019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杜丹将杜军诉至法院,要求依照冯一留下的遗嘱继承冯一生前个人所有的房屋。

杜军辩称,其不清楚冯一留有遗嘱的事,故其不同意杜丹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房屋。

庭审中,杜丹提供了字条,该字条载明:因杜丹对我尽了更多赡养义务,故我决定冯一我名下的房屋归我女儿杜丹所有,别人不得干扰;冯一,2018年11月1日。第一次庭审中,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在开庭时表示因上次没看清楚字条内容,故对字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性质也不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冯一于2015年出资购买,距离杜明去世已逾十年,故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系冯一个人财产。关于冯一遗嘱的问题,杜丹提供了2018年11月1日的字条,杜军在第一次庭审中对字条的真实性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在杜军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确认该字条的真实性。冯一在该字条中明确表示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归杜丹所有,该字条已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法院确认该遗嘱的效力。法院最终判决冯一名下的房屋由杜丹继承。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

本案中,杜军对该字条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禁反言”原则,不应对杜军后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该字条是冯一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兼顾字条的内容来看,冯一对自身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故该字条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依据该遗嘱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法律赋予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综合以上两方面考量,可最大程度地避免当遗嘱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发生。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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