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
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条件是什么?也就是,谁能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大家要特别关注一下这个规定,就是银监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这里面规定了,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我个人认为,这不应当包含遗嘱信托的情形,因为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主要从事经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是以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的,与遗嘱信托不同。
如果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遗嘱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遗嘱规定处理;信托遗嘱未规定的,由遗嘱人即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另外,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有权依照遗嘱写明的标准取得报酬。遗嘱中没有写明报酬标准的,可以进行补充,没有补充的,则不得收取报酬。
设立遗嘱信托后,经遗嘱人即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但公益信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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