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损坏,车主起诉主张赔偿,拖车的费用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6日,王某因行车问题与朱某发生口角,后将朱某的车辆损坏,并对朱某进行殴打。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发后,朱某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胸部、头部外伤,脑震荡,花费医疗费4182.43元,此外,因将车辆由事发现场拖至住处花费拖车费650元。后,朱某对王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朱某的医疗费等以及拖车费650元的诉求。因车辆当时未进行维修,故法院释明修车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诉解决。2022年1月14日,朱某将其车辆由住处拖至修理厂进行维修,花费修车费850元,拖车费650元,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第二次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修车费及拖车费共计1500元。
审理过程中,朱某称车辆进行了前门喷漆维修,损坏虽然不影响正常驾驶,但自行前往维修会造成误工损失,故支出拖车费650元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修理。
审理结果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朱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王某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实施了损害朱某车辆的行为,导致朱某车辆受损,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朱某主张的修车费,予以支持。关于朱某主张的拖车费,车辆损坏并未导致不能行驶,拖车无必要性,该费用的产生不具有合理性,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朱某修车费85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路怒”的行为不论在道德层面或法律层面都是不可取的。一旦行为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将因自己过错承担民事领域的赔偿责任,并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因为行车问题与朱某发生口角,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造成朱某人身及财产损失,既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又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民事领域活动遵循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财产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填平原则,使受害人因损害得到的赔偿,恰好能够填补其实际的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不当获利。此外,根据过失相抵条款,受害人对损失扩大有过错时,行为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将得以减免,使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因此,受害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亦应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济措施,不能任意扩大损失。该案中,朱某先后进行了两次拖车,第一次拖车因朱某身体受到损害,拖车应属必要,故法院对拖车费予以支持。关于第二次拖车,根据车辆的损坏程度及朱某自述,车辆可以正常驾驶,拖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因自己行为扩大了财产损失,该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对第二次拖车费不予支持。因此,在车辆受损的情况下,需要根据人身的损害及车辆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属必要的费用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受害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增强救济途径合理性、必要性的判断,做到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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