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被他人侵害该如何要求赔偿?
共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外人和共有人之间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当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第三人对所有的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即每个共有人既可单独也可联合部分或一起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获得赔偿后,共有人内部再按照份额比例将所得赔偿分配给其余共有人。例如,甲、乙、丙合伙买了一辆卡车从事长途汽车运输,丁将该汽车的轮胎扎破,致1000元损失,甲得知后立即以自己名义请求丁赔偿1000元损失,丁即刻清偿。甲拿到1000元后应依份额比例分给乙、丙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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