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财产所产生的债务,所有按份共有人需要连带偿还吗?
根据《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一般来说,按份共有的财产所产生的债务,所有按份共有人对外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内则按份承担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个以5:3:2的比例按份共有的厂房抵押给银行借了1000万元,后来资不抵债,欠了银行600万元,银行既可以单独向甲要求偿还600万元,也可以向乙或丙单独要求偿还600万元。当然,任何一个人多偿还了债务,都可以向其他人要求追偿超出其份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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