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完遗嘱后又把房卖了遗嘱还有效吗
立完遗嘱后又把房卖了,遗嘱还有效吗?这个问题说的是,立遗嘱人在把自己房子卖掉之前,曾立过遗嘱把这套房子给某个或某几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种情况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这个遗嘱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大家都知道,遗嘱人有立遗嘱和不立遗嘱的自由,也有变更和撤回遗嘱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但是,如果遗嘱人在去世之前,对这套房屋,并没有作出变更或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再立新的遗嘱,只是把这套房子卖掉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当理解为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遗嘱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也就是说,遗嘱人本来打算把这套房子由遗嘱受益人继承所有,后来遗嘱人改变了主意,不想给了,把房子卖掉变成钱。这种情况,通常是遗嘱人急需用钱或者遗嘱受益人对遗嘱人不孝顺了、不好了。所以,准确说,这个遗嘱已经被遗嘱人以行为的方式进行了撤回,在遗嘱人去世前,这个遗嘱本身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其实连有效无效的问题都谈不上。
这里,我跟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比上面讲的还要更深入更复杂一点。接着上面说啊,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由于某种原因,遗嘱人生前对这套房子的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买家的房产证也被行政判决撤销,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归属遗嘱人所有,这种情况下,遗嘱人的这份遗嘱有效吗?法院的判决是有效的,这套房子又被法院根据这个遗嘱判决给了遗嘱受益人。这里,我持不同的观点。因为遗嘱人生前卖房的举动就已经将遗嘱撤回,不复存在了,不管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至少卖房这件事当时确实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我认为,这种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该因买卖合同无效被否定,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这个真实意思表示都客观存在。也就是说,这份遗嘱在遗嘱人生前就已经撤回,在遗嘱人去世后,不可能再“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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