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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印遗嘱见证的现状检视与完善建议

日期:2022-05-03 来源:- 作者:-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打印遗嘱见证的现状检视与完善建议

随着电脑的普及,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原继承法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实践中在认定打印遗嘱效力时意见不一,认识分歧导致了不同裁判结果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回应:“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规定赋予了打印遗嘱合法地位,对指导实践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适用该条时,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主要分歧点之一即为见证人的见证如何影响打印遗嘱的效力。针对此问题,笔者对民法典施行后一段时期内的裁判实践情况进行了检视,并就打印遗嘱见证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打印遗嘱效力审查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实践中的相关做法检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作出裁判的涉打印遗嘱案件,都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检索了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期间作出的涉打印遗嘱的裁判文书,发现在处理见证人对打印遗嘱效力的影响时,实践做法并不一致。比如,在对见证人身份的查明上,做法不一,有些案例查明了见证人的身份,并据此对遗嘱效力进行了判断;有些则未查明,仅审查遗嘱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判断遗嘱的效力。又如,在对见证过程的查明上,做法也不尽一致,有些案例考虑了见证过程对遗嘱效力的影响,有的则未考虑。再如,在见证人“只见证了遗嘱人签署姓名、日期,未见证遗嘱制作及打印过程”时,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有的案例认定遗嘱有效,有的则以见证人没有全程见证为由确认遗嘱无效。

二、打印遗嘱见证机制的完善建议

1.关于一般性的遗嘱见证问题。在见证问题上,有观点认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全场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名来代替在场见证。”笔者赞同该观点。遗嘱见证中的“全程参与、现场签字确认”的原则应当得到贯彻。主要理由为:

第一,遗嘱是死因行为,在遗嘱人死亡后,无法直接探知其真实意思,只有通过佐证来推测其真意。而遗嘱的制作过程最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制作遗嘱的过程中,遗嘱人通常会表述遗产分配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可能会表述为何如此分配遗产。这个过程是至关重要的。设置遗嘱见证人的目的是为了让遗嘱人能够自由、自愿地表达遗愿,同时也为了固定证据,防止今后可能出现争议。

第二,通过参与遗嘱制作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探知遗嘱人制作遗嘱时有没有受到不正当的影响和干扰。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一过程,对该过程有着亲身的体验和感知,对遗嘱人是否受到欺诈、胁迫等不当影响会有着直接的认识,其全程参与,更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若不亲身经历这一过程,难谓“见证”。

第三,在实际产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询问见证人的方式来尽量还原订立遗嘱时的场景,在审核见证人证言的过程中形成是否采信遗嘱的心证。

2.打印遗嘱应如何见证。就打印遗嘱见证人的范围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条是针对所有的需要见证的遗嘱形式而言的。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也是遗嘱的一种,自然也应当受到该条的规制。在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时,也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审查见证人的身份。

就打印遗嘱的见证过程而言,打印遗嘱的形成一般分为两步:一是在电脑中输入文字制作遗嘱文本,二是将遗嘱文本用打印机打印出来。

在完成第一个步骤时,见证人必须要在现场,一方面保证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意思;另一方面保证电脑中输入的文字与遗嘱人希望表述的意思相一致,此外还应保证遗嘱人在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不会受到不当干扰。若见证人没有全程参与这一过程,或者只有一个见证人参与,遗嘱不应被认定有效。有意见认为,见证人只要见证了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或只要见证了遗嘱人签字,遗嘱即有效。笔者认为,该意见值得商榷,因为遗嘱人的这些行为并不能保证其在遗嘱形成过程中没有受到不当的干扰,需要以形式的完备来保证结果的正当。

在完成第二个步骤时,见证人原则上也应参与,以保证遗嘱在被打印出来时没有被篡改或没有因误操作而被变更了内容。笔者认为,相较于第一阶段,对见证人在该阶段参与程度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这是因为制作及打印过程均排除了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在打印过程中出现篡改遗嘱的情形的可能性较低。而且,此时遗嘱电子文本已经制作出来,如果遗嘱打印件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可以用拒绝签字的方式予以否认。实践中,由一个见证人操作打印过程或者外出打印的情况并不少见,适当放宽对这一阶段的见证要求也符合实际操作习惯。但是,在该阶段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打印过程中,遗嘱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以防止篡改;第二,在打印出来后,必须在遗嘱人、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对遗嘱内容再次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查见证过程时应着重审查:见证人范围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见证人必须全程参与遗嘱的制作过程,在遗嘱打印出来后,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再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作者:王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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