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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遗嘱

电子数据遗嘱有无风险

日期:2021-06-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电子数据遗嘱有无风险

随着我国科技的高速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已得到普及,并广泛运用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人们已习惯了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媒介来记录、交流或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这逐渐催生了大量的电子形式的遗嘱。但由于法律没有对此种遗嘱形式进行规定,大量以电子形式订立的遗嘱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不仅不利于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会极大地损害遗嘱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实务中遭遇的困境,也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已经有《电子签名法》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电子遗嘱进行研究。

【电子数据遗嘱的含义及特点】

“电子遗嘱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并存储于网络环境或固体存储设备中的遗嘱,不包含以电子照片、电子录音录影等形式表现的纸质、口头遗嘱。”“电子遗嘱是指以电子邮件形式创立的遗嘱。”“电子遗嘱是遗嘱人以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型的网络社交平台对外发布的一种遗嘱形式,是对自己死后财产所做的一种分配方式。”电子遗嘱是指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书写、保存、传送打印等形式创立的遗嘱,是一种以电子产品为媒介而创立的一种新的遗嘱形式。综合上述各观点,我们认为,电子遗嘱之说有欠妥当,准确地应当是称为电子数据遗嘱。电子遗嘱是指遗嘱人利用各种电子数据形式制作的,以固体设备或网络环境为储存载体的遗嘱形式,它主要依赖计算机、手机以及各种计算机系统、软件来实现。目前主要是电子邮件和网络遗嘱两类。

【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的遗嘱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私密性。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的遗嘱,遗嘱人首先应在网络平台上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一个私人账号,注册过程中会签订隐私保密协议,平台供应商对该账号的基本信息及账号中储存的内容进行保密。因此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遗嘱,遗嘱人订立的遗嘱会更加私密,不容易受到外界的诸多干扰,能更加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所制定的遗嘱更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便捷性。同传统的遗嘱形式相比,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的遗嘱更加方便快捷,遗嘱人可以随时将财产情况、处置财产的意愿以及其他遗嘱意思记录、储存在网络平台中,一旦发生遗嘱人死亡等紧急情形的,该信息将会被迅速、快捷地发送给遗嘱人生前指定的人,不受时间、空间等情况的影响,因此遗属的真实意愿将会更加便捷地得到传递并执行。

第三,风险性。科学技术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亦伴随着一些不利因素,如互联网会遭遇诸多未知、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因此,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的遗嘱也会伴随诸多无法预料的风险。引起这些风险的因素很多,如用户自我操作错误、不当,黑客的攻击,网站自身系统稳定性不足等,这些问题都可能会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引发安全隐患。另外,以电子形式制作的遗嘱信息内容都是以标准化的形式储存在网络载体上,缺乏特殊性和差异性,电子签名也可能被盗用,会导致电子遗嘱的真伪鉴定起来非常困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遗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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