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60%赔偿责任
事故的发生,虽然客观上电瓶车主丁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主观上丁某相较货车驾驶员方某而言过错更大。因此,本案综合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风险大小、双方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由丁某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在一起连环车祸中,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被一辆重型车当场撞死,重型车司机方某又因此撞上一辆拖拉机,也当场死亡。那么,丁某的继承人需要为方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丁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方某全部损失的60%赔偿责任,共计66.7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国道正常行驶时,遇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非机动车道忽然左转驶向路中。猝不及防之下,两车发生碰撞。此后,方某所驾驶的重型车又与在左转弯车道内停车等候放行的一辆拖拉机尾部发生碰撞。
这次事故导致丁某、方某当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拖拉机司机无责。
事发后,方某的亲属将丁某的继承人诉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的60%。
二、法院审理
法庭上,丁某的继承人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机动车方,非机动车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故丁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只规定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时,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方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丁某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比例,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由丁某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方某全部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丁某的继承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查明丁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事实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风险大小、双方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确定由丁某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方某近亲属的全部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一方损失的赔偿问题。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时,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对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过错,造成机动车方损害应否赔偿未作明确规定,但并不能据此作出完全免除非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推定。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并造成机动车方损害的,应当对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具体认定非机动车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优者风险负担”原理,综合考虑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过错大小、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损害情况进行利益衡量,酌情减轻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给予非机动车方适当的保护。
本案中,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方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可见,对于事故的发生,虽然客观上丁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主观上丁某相较方某而言过错更大。如果无条件纵容非机动车方有责也不赔,一方面不利于引导非机动车方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在机动车方发生重大损害情况下容易造成权益保护的严重失衡,有违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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