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遗嘱在订立之后,难免会发生有一方或双方都想要变更遗嘱的情况,但不同情况的变更、不同方式的变更,也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
由于夫妻共同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还未生效,立遗嘱人可变更或撤销遗嘱,但基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在变更或撤销遗嘱时,势必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根据司法部在2000年3月24日发出的《遗嘱公证细则》(司法部令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根据前述公证遗嘱的规定,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条件,但实践中,一些自书或代书的夫妻共同遗嘱,也并非全部都会明确约定遗嘱变更、撤销的条件,因此,关于共同遗嘱如何变更或撤销,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1、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的变更或撤销:即夫妻双方对此前设立的共同遗嘱,经协商一致,对其遗嘱内容予以变更,重新订立新的共同遗嘱,或合意撤销前述共同遗嘱,此种情况产生的变更或撤销,一般不存在法律争议。
2、夫妻一方,在订立夫妻共同遗嘱之后,又单独订立新的遗嘱,且新的遗嘱重新处分了夫妻共同遗嘱中所涉的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则要具体分析夫妻共同遗嘱是否有效或已被变更。
①从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角度分析,应当从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时间、情形上考虑,看夫妻共同遗嘱订立时,是否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否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夫妻共同遗嘱无效,也就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②从夫妻共同遗嘱是否可撤销的角度分析,如一方依据共同遗嘱的约定,撤销前述夫妻共同遗嘱,则任意一方可重新订立新的遗嘱,并对前述夫妻共同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重新通过个人订立的遗嘱进行处分;
③由于夫妻共同遗嘱系双方订立,任意一方另立新的遗嘱的情况,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订立的新的遗嘱,且该遗嘱与原夫妻共同遗嘱相悖的情况下,新的遗嘱仅对该行为人的遗嘱部分生效,而不影响另一方的遗嘱正常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另立新的遗嘱,即是对原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该行为应当通知到共同遗嘱的另一方,否则其变更行为无效。
3、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变更遗嘱的:先死亡一方的遗产可根据原先的遗嘱进行分配,而生存一方,可针对其个人的财产部分,另行订立新的遗嘱。
4、夫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另一方要求设立或变更遗嘱的: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关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订立或变更共同遗嘱不应予以公证的复函》(【99】司律公函026号),“经研究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遗嘱方为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设立或变更遗嘱的行为应由遗嘱人亲自实施,遗嘱人应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能由他人代理,且遗嘱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因此,公证处不应办理监护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的共同遗嘱公证,也不应办理其变更共同遗嘱公证。已经办理的应予撤销。”
因此,从设立角度来说,如夫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无法办理夫妻共同遗嘱;同时,如果订立夫妻共同遗嘱后,任意一方要求变更的,仅能针对其个人部分予以变更,而不得处分另一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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