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适用《民法典》判决案例:打印遗嘱有效
近日,北京二中院对一起涉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二中院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审判的首例案件。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韩先生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体病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父亲。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分得24%的份额,韩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于是,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改判,遵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由于从前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案件中遇到打印遗嘱,只能参照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重大分歧,有不少案件中直接否定了打印遗嘱的效力。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空白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此次《民法典》修订废止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以及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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