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子女只能每月申请强制执行吗
简要案情
原告王小某之母孙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共同生育儿子王小某,2018年,孙某与王某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原告王小某由其母亲孙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与孙某离婚的前几个月,王某尚能如期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但自2019年2月起,王某便不再主动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按月支付,王小某只能按月,或者攒上几个月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每次都能强制执行到位,但因强制执行的滞后性,极大地影响了王小某的生活质量,也给原告及其母亲增加了追讨抚养费的成本。原告王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王小某支付该年度的抚养费96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济能力尚可。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王某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王小某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按每月800元计)。
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父母通常是按月获取劳动报酬,子女的很多花销也是按月产生,所以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确定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居多。
司法实践中,应以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情形下,可以判决给付义务人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必要性要求不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子女的生存权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紧迫性。比如一方在异国他乡,再次追索抚养费存在现实困难;给付义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义务等情形。可行性要求给付义务人有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了保障子女未来的生存需求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陷入现实的困境。再者,若义务人没有能力支付,即便法院判决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执行也会进行僵局。除此之外,可行性还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欠有大额债务,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否则很可能将对方预付的子女抚养费挪作他用,进而损害子女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王某屡次无故拖欠抚养费,对王小某的生活、学习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为最大限度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降低原告及其母亲追讨抚养费的成本,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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